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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我们投稿,成为侠客! 新车原是“试驾车” 法院判赔双倍车款
来源:新京报 供稿:小葱 2010-09-01

  去年11月,消费者杨女士买了一辆外观整洁的新车,结果她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车门上留有“试乘试驾车”的字样。杨女士以欺诈为由将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办理退车并返还购车款6.25万元,赔偿损失共计6.9万余元。8月30日,笔者从丰台法院获悉,该院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求。


  在庭审过程中,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表示,杨女士所购买的小轿车并非“试乘试驾车”,该车出厂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,车辆里程表基本为零公里,且该车并未办理任何关于“试乘试驾车”的登记或保险。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认为,双方的交易过程不存在欺诈行为,不同意杨女士的诉求。


  法院认为,被告公司在出售车辆时有义务告知原告车辆全面、真实的情况,但被告隐瞒了涉诉车辆曾贴有“试乘试驾车”字样的事实;基于一般生活经验,原告如在购车时获知该车曾被贴过“试乘试驾车”字样,有理由选择不购买该车而选择其他车辆;无论该车是否为事实上的“试乘试驾车”,被告在原告购买时未将该车真实、全面的信息告知原告,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判断,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,应赔偿原告相当于车价款一倍的赔偿款,并赔偿原告的购置税、保险费、上牌费等损失。综上,法院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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